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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发〔2021〕21号)

发布时间:2021/6/24 地区: 浙江 -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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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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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宁波***政府 [登陆后查看]

公告摘要



ZJBC * -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略) 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 (略) 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

* 日


(略) 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


第 * 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 (略) 重要讲话精神,锻造 (略) 硬核力量,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进 * 步规范我市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根据《 (略) 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口岸开放管理、口岸信息化建设、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口岸综合服务、口岸高质量发展促进保障机制建立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 * 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略) 省口岸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本市口岸建设和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 (略) (以下简称市口岸委),履行全市口岸工作协调机构职责,重点协调、解决口岸重大、突发事项。

第 * 条 (略) 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口岸工作的方针 (略) 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 条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大 (略) 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协同落实全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 条 国家设在 (略) 的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以下统称驻甬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同落实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 条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明 (略) 门,负责协调落实本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 条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编报口岸开放规划,期限与本市 (略) 会发展规划相 * 致。对于列入本市口岸开放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成熟度,由 (略) 门编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

凡未列入口岸开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口岸开放申请。

第 * 条 口岸开放规划应当与本市 (略) 、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略) 门在编制上述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 (略) 门和驻甬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

(略) 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 * 规划、统 * 设计、统 * 投资和统 * 建设。对于列入本市口岸开放规划的 (略) 、机场、铁路等建设工程,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协调 (略) 查验 (略) 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口岸开放的, (略) 门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征求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征求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征求意见。

第十条 口岸的开放管理由 (略)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口岸开放规划、口岸开放年度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 * 条 水运、空运口岸开放涉及前置程序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水运口岸的开放申请应当事先获得水 * 域、航道、锚地使用许可。空运口岸的开放申请应当事先获得空域使用许可。

第十 * 条 需要正常开放的口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手续,并在获批后3年内完成口岸的验收。口岸开放范围内的码头、车站、机场通道等作业区需要正式启用的, (略) 。

第十 * 条 需要临时开放的口岸,应当办理口岸临时开放手续,口岸临时开放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口岸临时开放应当具备基本查验设施和查验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 * 条 在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作业区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启用的,应当办理口岸临时对外启用手续。口岸临时对外启用,应当具 (略) 门认 (略) 条件和基本的查验监管条件。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加强口岸信息化建设,利 (略) 、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简化单证格式和数据标准,优化口岸业务流程,提高口岸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口岸数据无偿共享。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之间实现公共数据共享。不予提供的,应依法依规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按照共建、共管、共享的原则参与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建设, (略) 门业务在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的开展, (略) 门业务系统与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对接融合,解决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运行中产生的相关问题。

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数据采集、保存、使用、共享、传输和清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统筹推进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建设协调和运维保障机制建设,整合资源,明确职责,规范服务标准,完善功能设置,对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运维情况和项目 (略) 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做好优化整改、资 (略) 排和资金拨付。

(略) 门应当牵头推进中国( (略) )国际贸易“单 * 窗口”与其他区域性国际贸易“单 * 窗口”的对接 (略) ,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牵头健全口岸 (略) 关协作机制,推进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略) 理影响 (略) 的各类问题。

对影响通关效率和涉及通关模式创新的重大问题, (略) 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报市口岸委或市人民政府协调推进。

第 * 十条 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深入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 * 次”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应用,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第 * 十 * 条 市住建、 (略) 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交通、仓储、堆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口岸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统筹协调发展。

市交通运输、 (略) 门应当与其他省、 (略) 门加强口岸物流协作,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支持口岸运营单位、航运企业跨区域 (略) 。

(略) 门应当协调口岸运营单位、进出口企业、口岸中介机构等共同做好口岸物流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应当协助 (略) 门做好相应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牵头推进口岸 (略) 式平台建设,充分发挥 (略) 国 (略) 、 (略) 、国 (略) 等线下平台和国际贸易“单 * 窗口”等线上平台的作用,强化线上线下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提供便捷高效的口岸通关服务。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交通运输、 (略) 门建立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 (略) 和国际贸易“单 * 窗口”公布。

(略) (略) 门应当督促收费企业依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收取标价外费用,并加强监督检查, (略) 各类违 (略) 为。

实行政府定价的 (略) 收费必须按照《 (略) 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的,不得加价收费。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牵头推动口岸诚信体系建设,联合市发改、 (略) 门和驻甬口岸查检机构, (略) 业协会、第 * 方机构建立口岸诚信企业评价机制,协同优化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 * 十 * 条 市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 (略) 门和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支持口岸中介机构发展,加强对口岸中介机构的监管。

口岸中介 (略) 业协 (略) 业管理规范, (略) 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责,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略) 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制度,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会同市发改、交通运输、 (略) 门和驻甬口岸查检机构, (略) (略) 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标国际、国内先进,常态化监测评价口岸营商环境总体情况。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协同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加强口岸政策、文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 (略) 会各界对口岸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

(略) 门应当协同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健全口岸腹地联合宣传推介机制,优化口岸服务。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与其他省、市健全口岸区域 (略) 机制,强化通关协作,提升口岸服务“ * 带 * 路”倡议,服务长江经济带、长 * 角区域 * 体化等国家战略和中国( (略)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功能。

(略) 门应当牵头加强口岸领域国际交流 (略) ,遵循 (略) 规则,扩大与世界各个口岸的经贸往来,促进双(多)方长期 (略) 互利。

第 * 十 * 条 针对在本市举办的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重大活动的特点和通关需求, (略) 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 (略) 门,以及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共同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职责,开展口岸通关服务保障。

第 * 十条 对于需要给予礼遇的国内外重要出入境人员,由 (略) 门通报市公安、 (略) 门,协调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按照有关礼遇规定办理。口岸运营单位、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应当通过设置引导提醒标识、设置专属通道等举措,落实礼遇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协同市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略) 门,以及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口岸突 (略) 置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加强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口岸 (略) 及人员生命安全。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口岸运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健全口岸突 (略) 置机制,遇有旅客滞留、交通堵塞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疏导旅客和车辆。

对于发生在口岸的 (略) 置情况,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以及口岸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第 * 十 * 条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密切 (略) 、各负其责,强化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口岸卫生防控措施要求,提升口岸卫生防控能力。

(略) 门应当牵头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和国际卫生港建设,提升国际通航 (略) 安全及卫生控制能力。

市卫 (略) 门应当牵头做好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 (略)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检疫,经海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定期会同市发改、交通运输、商务、 (略) 门,以及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汇总口岸业务发展相关数据,定期分析监测和公布。

市发改、 (略) 门应当加强与 (略) 门的沟通,及时 (略) 情况,强化进出口贸易统计监测。

(略) 门应当牵头加强“海上丝路”等系列指数的研发及应用,准确衡量国际航 (略) 整体发展水平,及时反 (略) 形势变化趋势。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 (略) 查验设施条件、通关业务量、通关效率、服务水 (略) 综合评估,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评估情况,口岸需要整改或退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 * 十 * 条 建立口岸环境优化激励机制,推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 (略) 门形成工作合力。口岸环境优化激励考核由 (略) 门组织实施,采取考评组考评、相关企业评议、各被考评单位自评相结 (略) ,结果依据考核情况及相关单位业务量确定。

第 * 十 * 条 口岸建设和日常维护、查验保障等经费按照规定由市本级财政、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担的,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口 (略) 需的查验保障经费,由市人民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统筹。

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市本级财政,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及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 (略) 商定。

(略) 查验设施由口岸运营单位负责建设,驻甬口岸查验机构 (略) 需的相关设备和工具,原则上由驻甬口岸 (略) 解决。

第 * 十 * 条 对于同 * 口岸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派驻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略) 门管理职能并影响 (略) 的争议事项,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略) 协调,或根据需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协调。

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 (略) 的争议事项,由 (略) (略) 协调,不能解决的,提请市口岸委或市人民政府协调。

本细则自 * 年6月 (略) 。


附件: (略) 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流程


附件


(略) 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流程


* 、口岸开放规划编报流程

( * ) (略) 门根据国家和 (略) 省口岸开放规划编报工作要求,启动规划编报,征求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意见。

( *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充分汇总本区域内口岸开放需求,经商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派驻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略) 门(以下简称驻地口岸查验机构)后报送 (略) 门。

拟开放项目应当随附报送项目名称、现有查验机构和人员情况、开放范围(坐标)、开放时间、查验基础设施规划或建设情况、投资预算及经费来源、设计通过能力、客货运量预测等内容。

( * ) (略) 门汇总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拟开放项目需求,并结合本市口岸开放工作实际,编制全市口岸开放规划。

( * ) (略) 门就口岸开放规划征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意见,并调整完善。

( * )全市口岸开放规划由 (略) 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送。

* 、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编报流程

( * )根据项目成熟度,对于已经列入本市口岸开放规划的项目,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每年向 (略) 门申请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

( * ) (略) 门经充分评估后,对拟列入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向 (略) 门报送。

* 、水运口岸开放涉及前置办理程序的,其水 * 域、航道、锚地使用的办理流程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依据口岸开放需求确定码头相关水 * 域、航道、锚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市人民政府收件后转 (略) 门办理。 (略) 门经充分评估并商有关机关同意后,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空运口岸的开放申请应当事先获得空域使用许可,并依照上述水 * 域、航道、锚地使用的 (略) 。

* 、口岸开放(扩大开放)办理流程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就口岸开放(扩大开放) (略) 性研究报告,明确开放具体位置和范围、口岸建设资金来源,征求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随同上述报告及明确事项、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市人民政府收件后转 (略) 门办理。 (略) 门经充分评估,并征求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意见,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 * )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口岸开放(扩大开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 (略) 门提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转报省人民政府。

* 、口岸验收办理流程

( *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征求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针对需要整改落实的意见、建议,提出解决措施及完成时限,并及时整改。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向 (略) 门提出申请,并随附前款相关资料。

( * ) (略) (略) 综合评估,经 (略) 门、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口岸临时开放办理流程

( * )口岸查验设施基本建成后,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征求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临时开放的,应当随附临时开放的必要 (略) 性研究报告、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情况、查验设施(或临时查验设施)建设情况、 (略) 需查验人员配置情况、申请临时开放的期限、安全作业以及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临时开放区域划定情况。

( * )由 (略) 门对临时开放口岸充分评估,并征求驻甬口岸查验机构意见,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 * )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口岸临时开放的,由 (略) 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 、口岸临时对外启用办理流程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征求驻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

( * ) (略) 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向 (略) 门提出申请。

( * ) (略) 门经商驻甬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等特殊原因,需临时 (略) 船舶的,由企业采取“ * 船 * 报”形式向拟靠泊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略) 门提出申请,并参照本条款规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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